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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坪山区2020年度“暖人心 促消费”购车专项资助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0-07-17818

各相关单位:根据《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暖人心 促消费”政策措施》(深坪肺炎防控指〔2020〕3号)及《深圳市坪山区2020年度“暖人心 促消费”购车专项资助申报细则》相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坪山区2020年度“暖人心 促消费”购车专项资助第一批申报工作,本次资助仅针对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购买区内企业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区内上牌的消费者个人(不含法人单位),由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单位:

根据《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暖人心 促消费”政策措施》(深坪肺炎防控指〔2020〕3号)及《深圳市坪山区2020年度“暖人心 促消费”购车专项资助申报细则》相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坪山区2020年度“暖人心 促消费”购车专项资助第一批申报工作,本次资助仅针对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购买区内企业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区内上牌的消费者个人(不含法人单位),由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9日。

二、申报方式

由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代购车车主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按顺序整理进行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扫描成一份PDF版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lishiwen@szpsq.gov.cn,同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邮寄至: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333号区委区政府大楼531室,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755-89364853。

三、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

详见深圳市坪山区2020年度“暖人心 促消费”购车专项资助申报细则(附件2)。

特此通知。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17日





深圳市坪山区2020年度“暖人心 促消费”购车专项资助申报细则

本项资助仅针对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区内企业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区内上牌的消费者个人(不含法人单位行为),由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报。

该项资助分三批受理,第一批申报通知发布时间预计在6月底,第二批预计在9月底,第三批预计在12月底。

一、资助标准

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消费者在注册地、纳税地为坪山的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购买区内企业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区内上牌的,购车价2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辆3000元的使用补贴,购车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给予每辆车5000元的使用补贴,限补1000辆,以购车时间为准,领完即止。

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消费者在注册地、纳税地为坪山的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购买区内企业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区内上牌的,购车价2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辆2000元的使用补贴,购车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辆车3500元的使用补贴,限补1000辆,以购车时间为准,领完即止。

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消费者在注册地、纳税地为坪山的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购买区内企业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区内上牌的,购车价20万元以下的给予每辆1000元的使用补贴,购车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给予每辆车2000元的使用补贴,限补1000辆,以购车时间为准,领完即止。

二、申报条件

(一)代为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或购车车主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相关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坪山区2020年度“暖人心 促消费”购车专项资助申请书》;

(二)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购车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车主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验原件);

(六)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及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开票系统截图;

(七)购车车主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代为提交资料并进行资金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申请承诺书;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方式

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代购车车主按上述要求将申报材料按顺序整理进行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扫描成一份PDF版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lishiwen@szpsq.gov.cn,同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邮寄至: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333号区委区政府531室,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755-89364853。

五、审核及拨付流程

1.材料审查: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派第三方协审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2.拟订资金资助计划并公示: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审查情况将拟资助的购车车主名单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3.提交报账资料:公示无异议的,由授权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提交购车车主报账资料(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收据),公示有异议的视情况另行处理;

4.资金拨付:购车车主报账资料无误的,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分批次将资金拨付至购车车主提供的银行卡中。

六、其它说明

(一)本申报细则根据《坪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暖人心 促消费”政策措施》(深坪肺炎防控指〔2020〕3号)进行编制。

(二)申请本项目资助的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及购车车主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政策中汽车购车价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准,汽车购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票时间以及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开票系统时间为准。本政策中“限补1000辆”指规定时间段中所有价位可获得资助的车辆总和不超过1000。

(四)经销商或汽车销售机构需收集购车车主行驶证拍照留底,以便后期核验。

(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会补充发布政策解释。

标签: 购车专项资助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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