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政府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支持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通过政府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支持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1、资助方式
本分项资金均采用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申报单位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引导和鼓励文化(体育)企业以入驻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或文体赛事、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版权(著作权)登记、支持开展旅游行业推广等类别资助不受此限制。
申报单位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以区财政局最后核算的数额为准。
2、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本分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按照国家相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正常履行统计报表义务。
(四)根据申报资助内容的不同,还应满足其他相应条件。
3、不予资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按规定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4、资助内容、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1.1 社会机构进行产业园区建设和改造补贴
资助标准: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运营单位;
2)上年度园区获得市级及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认定;
3)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为将园区改造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而专门投入的园区公共环境改造费用、建筑外立面改造费用、建筑内部改造费用等。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补贴资助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
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新版“三证合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园区产权证明材料;
6)园区建设相关批文;
7)运营单位与业主单位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如运营单位与业主单位是同一单位,则无需提供);
8)租赁许可证;
9)租赁合同样本;
10)获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证书复印件;
11)园区建设(改造)费用相关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
12)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1.2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资助标准:引导和鼓励文化(体育)企业以入驻产业园区的方式集聚发展。
(1.2.1)对“三旧”改造为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在获得市级认定前,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入驻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2.2)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且形成了一定的营业收入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5%,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营收超亿元企业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
2)1.2.1中的园区,需先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申请,经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入驻企业才可申请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1.2.1中可申请房租补贴的“三旧”改造文化园区为:留仙文化园、南山睿园文化园、1956数字文化产业园;
1.2.2中可申请房租补贴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详见附表《南山区“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名单》;
4)申报企业需上年度1月1日前入驻,且目前仍在合同租赁期内;每家企业最多可以享受3次补贴;
5)补贴范围为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6)园区运营单位需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7)上年度营收超亿元企业须上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在库;
8)上年度“四上”在库企业及营收超亿元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上年度非“四上”在库企业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房租补贴资助(园区内)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
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新版“三证合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上年度及直至申报日仍在租赁期的合同);
6)支付房租的发票(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日上月);
7)支付房租的银行回单及公司记账凭证(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日上月);
8)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1.3鼓励产业园区积极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及园区稳增长奖励
1.3.1 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资助标准: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园区内“四上”在库文化(体育)企业每增加5家,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体育)企业奖励2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运营单位,详见附表《南山区“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名单》;
2)新引进或培育指上年度园区引进或培育的优质文化(体育)企业;
3)“四上”在库企业及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资助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
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新版“三证合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 培育或引进的新增“四上”企业、收入超亿元企业、上市公司等企业租赁合同;
6)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1.3.2园区稳增长奖励
资助标准: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体育)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长20%的,奖励园区运营单位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运营单位,详见附表《南山区“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名单》;
2)“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3)文化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只计算上两个年度均在库且均在同一园区内的企业。上年度新增“四上”在库文化企业的营业收入不计入年度总收入,园区运营单位可申请1.3.1“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经济贡献增长奖励资助(园区)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
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新版“三证合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其它附件(如有)。
1.4 园区宣传与品牌活动补贴
资助标准:支持产业园区塑造品牌、扩大知名度,进一步做大做强。对产业园区运营单位在社会媒体进行对外宣传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园区运营单位在园区内举办经备案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申报主体为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运营单位,详见附表《南山区“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名单》;
2)上年度园区运营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针对本园区进行的宣传推广,可申请资助;
3)上年度园区运营单位在本园区内举办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可选择一项申请资助;申请资助之品牌活动,需先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4)品牌活动可补贴的费用包括布展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材料费)、会务费(咨询服务费、策划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
5)上述2)、3)项资助额之和,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文化产业园区宣传与品牌活动补贴资助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
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新版“三证合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园区宣传推广/品牌活动媒体发布情况及截图、活动照片等,品牌活动备案;
6)宣传推广/品牌活动相关费用的合同、发票及银行往来凭证;
7)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1.5 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
资助标准: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产业园区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对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的,按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体育产业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
申报主体为a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的园区(基地)运营单位;b上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运营单位;c上年度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资助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
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新版“三证合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根据申报类别分别提供以下其一:
a上年度获评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和基地证书或文件/复审合格证明(全部);
b上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的证书或文件;
c上年度被新认定为市级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的证书或文件、以及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到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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