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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0-06-05919

各有关总部企业: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2020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各有关总部企业:

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2020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规定条件,已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未申请核定的企业请查看:http://fgw.sz.gov.cn/zwgk/qt/tzgg/content/post_4589305.html)

二、申报方式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请参见《2020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申报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

总部政策咨询邮箱:cjf@fgw.sz.gov.cn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月6月4日




附件:

 

2020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

 

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20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已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未申请核定的企业请查看:http://fgw.sz.gov.cn/zwgk/qt/tzgg/content/post_4589305.html)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

2.访问入口:直接访问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2000点击左上角“立即办理”。

(注:1.网上申报需按申报页面提示,申请注册广东省网上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并按要求提交法人授权书,技术支持电话:0755-88127853或12345。2.如原有申报账号丢失,新账号需重新关联,请将公司名称和新申请账号发送至 cjf@fgw.sz.gov.cn)

(二)有关部门审核及核算

1.市税务、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核算企业形成地方财力和在深统计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注册登记和股权情况;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在本市拥有自有办公用房情况。

2.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税务、统计、市场监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核算结果,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总部企业条件进行复查,以及对申报企业申报的贡献奖、落户奖、租房及购房补助金额进行核算。

(三)复查结果反馈和奖励补助公示

1.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复查结果反馈企业,经年度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停止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2.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奖励与补助名单在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提交市政府审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与补助发放

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奖励与补助核算结果反馈企业,并按规定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企业。

三、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注:在2020年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总部企业类型

资格复查标准

《实施办法》第三条(一)项

须每年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实施办法》第三条(二)(三)项

1.在其承诺或协议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或约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实现承诺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实施办法》第三条(四)项

1.在承诺或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实现承诺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3.申报流程:

(1)进入“立即办理”-“总部企业服务事项”-“复查”

(注:无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的企业将提示“您的企业不符合复查要求”)

(2)根据复查申报页面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3)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复查申报。

4.办理结果:

1.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将可以继续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2.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将停止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支持政策。

(注: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总部企业核定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申报要求: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1000万元。

3.申报流程:

(1)进入“立即办理”-“总部企业服务事项”-“落户奖”

(2)根据落户奖申报页面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3)下载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表》。具体步骤如下:

点击“下载”,下载《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表》;

打印申请表 > 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把签字后的申请表扫描为PDF文档;

点击“上传”,上传经法人的代表签字的申请表PDF文档。

(4)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复查申报。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市政府核定后,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例如:A企业于2018年核定通过,则在2020年开始可以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申报系统将自动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贡献奖的申报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进入贡献奖申报页面;如不符合条件,则显示“您的企业不符合贡献奖申报条件”(如下图)。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5-2017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5000万、4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最高值)×30%

3.申报流程:

(1)进入“立即办理”-“总部企业服务事项”-“贡献奖”

(2)根据贡献奖申报页面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3)下载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申请表》,具体步骤如下:

点击“下载”,下载《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申请表》;

打印申请表 > 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把签字后的申请表扫描为PDF文档;

点击“上传”,上传经法人的代表签字的申请表PDF文档。

(4)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复查申报。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3.申报流程:

(1)进入“立即办理”-“总部企业服务事项”-“租房补助”

(2)根据租房补助申报页面要求,填报相关内容。

(3)下载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租房补助申请表》,具体步骤如下:

点击“下载”,下载《深圳市总部企业租房补助申请表》;

打印申请表 > 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把签字后的申请表扫描为PDF文档;

点击“上传”,上传经法人的代表签字的申请表PDF文档。

(4)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复查申报。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3.申报流程:

具体申报流程请参照“租房补助”的申报流程。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总部企业统计核算范围

《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二)关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实施办法》所称形成本市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和控股企业(只包含一、二级子公司)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三)关于不重复统计原则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四)关于不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原则

《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与市级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原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获得总部经济企业资格或奖励补助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标签: 总部经济企业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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