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加大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培育力度,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31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扶持模式,推动创新型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壮大,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入库、审核、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成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各类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第三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的建立、入库审核及日常管理,并联合各区工信主管部门建立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工作联系制度。
第四条 建立培育库的目标是对各类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经审核入库后进行重点培育,并逐步建立与市统计、税务、市场监管及相关产业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动态,围绕入库企业建立有效的帮扶服务模式,力争培育出一批上市企业、领军骨干企业和单项制造冠军企业。
第五条 入库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包括中小型国有、外商投资企业;
(二)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20%;
(四)至少有1项与主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等,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相关知识产权为自主研发;
(五)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不低于80%,且同比增长不低于20%。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企业、各区重点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新三板企业、中小微基金投资企业、小升规重点企业、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等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六条 培育库入库流程: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制定并发布当年度培育库入库申请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登录申报指南明确的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并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培育库常年接受申报;
(三)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审核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确定是否纳入企业培育库。第五条第五项列明的各类企业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入库。
第七条 采取以下扶持措施对入库企业予以重点培育:
(一)实施重点服务。为入库企业提供政策对接、宣讲和协调服务,帮助企业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市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市、区两级涉企部门协同,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入库企业中遴选重点培育企业,优先推荐进入市、区领导挂点服务范围,深入企业调研服务。
(二)提供融资帮扶。依托商业银行建立创新帮扶专家团,组织创新帮扶专家团成员深入培育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和企业诊断,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普惠金融、政策指导、股权投资、咨询顾问等融资帮扶。协调商业银行开辟绿色审批通道、给予利率优惠、开发针对企业创新与成长特点的新融资产品等措施为入库企业提供成本低、速度快的融资服务。跟踪联系入库重点培育企业,引导企业进入拟上市企业培育梯队,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和规范发展。
(三)促进融通发展。建立创业帮扶导师团,组织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等创业导师,为入库企业提供“一对一”创业指导,帮助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战略、技术、管理、市场等问题,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为入库企业提供产品采购、设备共用、经营场地、供应链融资、市场渠道共享、联合研发等支持。
(四)加强人才培训。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主办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家研修班和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优先录取入库企业人员,适度增加招生名额。组织开展入库企业家境内外学习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全面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搭建企业家之间交流平台,推进企业跨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
(五)强化公共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各类社会机构创新企业帮扶模式,为入库企业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共服务。入库企业优先参加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的银政企对接、大中小企业对接和产学研对接等活动。
(六)加大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大型骨干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单项制造冠军等认定,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相关项目。对满足相关条件的入库企业,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七)加强宣传推广。根据企业成长速度,定期发布“深圳市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榜单”。每年选择一批典型企业,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培训班、企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
第八条 每三年对入库企业组织一次评估,对达不到相关条件的企业调整出库。对有以下情况的企业直接调整出库,且五年内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一)在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信息,经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四)发生重大舆情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2018年12月,市政府出台《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以下称《若干措施》),提出实施“百千万行动计划”,“开展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3年内培育10000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措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优质市场主体,壮大我市发展新动能,助推我市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并紧紧围绕此库,探索建立培育和帮扶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10条,包含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实施目标、入库条件、入库流程、扶持措施、动态管理、办法解释、实施日期等内容。重点内容如下:
(一)入库条件。
《实施办法》参考其他省市有关高成长企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创新型城市特点和产业发展情况,设立了五个方面入库条件:
1.关于企业类型。企业应属于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包括中小型国有、外商投资企业。
2.诚信要求。为营造公平诚信的环境,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入库企业应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研发投入要求: 研发投入是企业创新的物质基础和重要前提,参考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低要求,入库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同时考虑到部分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企业还未有销售收入,研发投入要求中增加:“或研发投入占企业成本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20%”的条件。
4.知识产权要求。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参考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入库企业应:至少有1项与主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等,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相关知识产权为自主研发。
5.主营营业收入要求。主营营业收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不低于80%。二是增长率的要求,同比增长不低于20%。同时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企业、各区重点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新三板企业、中小微基金投资企业、小升规重点企业、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不受主营业务收入要求限制。
(二)入库流程。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指南要求,自行登录申报指南明确的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企业信息并提交。培育库常年接受申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审核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确定是否纳入企业培育库。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企业、各区重点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新三板企业、中小微基金投资企业、小升规重点企业、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经过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三)扶持措施。
针对入库企业的扶持,主要以逐步建立有效的培育创新型高成长企业的帮扶服务模式和长效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各区密切联系企业的优势,调动各区积极性,在现有政策框架内联合各区对入库企业从重点服务、提供融资帮扶、促进融通发展、加强人才培训、强化公共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加强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培育。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创新创业资源向入库企业集聚,扶持措施突出政府引导、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共赢理念,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和社会机构三方力量,为入库企业成长和发展赋能。
(四)动态管理。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每三年对入库企业组织一次评估,对达不到相关条件的企业撤销入库。对存在有以下情况的企业直接调整出库,且5年内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1.在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或者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信息,经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4.发生重大舆情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