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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小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19-10-23690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组织实施2020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纳入2020年项目库予以扶持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其在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构建核心竞争力的相关支出给予补贴。

扶持标准
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6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买的以上支出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获得本资助企业三年内(2017-2019)不能再次申报本项目资助。

受理时间
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3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及实施细则;
5.《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
6.《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7.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申报条件
1.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2.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3.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5.企业产权明晰,业务独立,其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等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客户不是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6.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7.拥有2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等。
8.企业“专精特新”特征明显,具有较强发展前景或者质量效益同行中具有较强优势。“专精特新”具体指:
1).专业化(主营业务专注专业)。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经营管理精细高效)。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信息化等方式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中竞争优势明显。
3).特色化(产品服务独具特色)。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4).创新性(创新能力成果显著)。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活动,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发展,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企业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新经济、新产业领域或新技术、新工艺、新创意、新模式等方面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广阔,具备较高技术含量或附加值,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2018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3.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2018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分公司,复印件)。
5.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报告;
6.企业为提升专精特新水平实际支出费用的发票、记账凭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属于专业服务外包的,应有外包服务合同、主要成果报告复印件等;
7.企业符合“专精特新”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证明、知识产权、认证证书、资助证明、奖励证明等);
以上材料1至7要求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纸质文件以A4纸型双面制作,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材料(二)至(八)需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电子版,电子版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图像清晰。

标签: 小微企业培育资助政府资助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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