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辽宁高院)就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下称蓝带公司)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将军公司)、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下称雪野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多又好超市银杏路店(下称多又好超市)侵犯其“蓝带”、“蓝带”及图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停止在网站、展会上“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辽宁高院)就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下称蓝带公司)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将军公司)、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下称雪野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多又好超市银杏路店(下称多又好超市)侵犯其“蓝带”、“蓝带”及图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停止在网站、展会上“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蓝带公司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其生产啤酒的商品名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给予保护。雪野公司在网站、展会中,将“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具有搭商业信誉优势的“便车”之嫌,使消费者误认为雪野公司生产的商品来源于蓝带公司,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雪野公司生产、将军公司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多又好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雪野公司“蓝带将军及图”商标申请日前,蓝带公司的“蓝带将军”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且双方系同行业经营者,雪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蓝带公司推出的“蓝带将军”品牌,却未择避让,并于2011年12月申请注册“蓝带将军及图”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蓝带公司随即提起异议申请,且该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此外,雪野公司为了攀附蓝带公司“蓝带”“蓝带将军”啤酒的商誉,大量生产所谓“蓝带将军”品牌啤酒并在市场上销售,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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