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区备案拟上市企业的服务,缓解企业上市培育期的融资困难,加快企业上市进程,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及标准
(一)南山区备案拟上市企业(含已备案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及已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上市促进贷”备案并获得合作银行一年期内贷款,贷款到期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时间:2019年10月9日9:00至2019年10月21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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