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深圳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深金规〔2017〕2号,下称“评选办法”)规定,现就2019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一)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和优秀奖20名,单个项目奖金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完善金融市场、提高服务效能等方面的金融产品、技术、工具、服务及体制创新。设推进奖2名,用于奖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奖金100万元。
其中,为促进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金融创新奖总名额中单独划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和三等奖3名,专门用于奖励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完善深港跨境金融基础设施、拓展深港跨境投融资渠道、促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以及合作设立新型机构等方面开展的优秀创新项目。
(二)金融科技专项奖。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和三等奖8名,单个项目奖金分别为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创新应用,对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改进金融业务模式、提高风险甄别防范能力等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金融科技优秀项目。
上述各类奖项评选可缺额,但数量不能突破。
二、申报主体和要求
(一)金融创新奖申报主体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市金融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金融机构;本市有关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金融科技专项奖申报主体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市金融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相关机构;本市金融科技类企业和成功转型为金融科技企业的P2P公司。
(二)申报主体近两年内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持续发生重大群体性金融风险事件。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于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且创新性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明显、风险防控措施到位。按申报截止日计算,即应于2017年9月26日后完成研发,于2018年10月26日前推向市场。对推向市场6个月以上但不足1年的项目,须满足创新性示范性突出、短期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条件,并提供关于创新性、效益的详细比较说明材料。
(四)申报金融创新奖的,每个金融企业总部申报项目数不超过5个,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不超过3个,新兴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申报项目限1个。
申报金融科技专项奖的,每个金融企业总部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兴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金融科技类机构的申报项目限1个。
各类机构的界定参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第(二十六)条。同一个项目不得同时参评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项目内容和申报数量的客观实际,对参评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的项目进行适当调剂。
(五)申报机构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不得利用其他机构的项目参与申报。申报项目在权属、知识产权合法性方面存在争议或瑕疵的,不予受理。
(六)申报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经取得一致同意后可联合申报,但第一完成单位需符合《评选办法》关于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的申报主体范围要求。
(七)申报项目已获得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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