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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宝安区物流企业认定奖励的申报指南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19-08-091006

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经市政府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同时获得A级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多个认定或认定等级升级时,累计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一、资助标准

1.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3A-5A级物流企业、经市政府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同时获得A级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多个认定或认定等级升级时,累计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广东省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3A-5A级物流企业;

4.截至申报日,企业获得认定称号不足两年。


三、申报材料

1.《宝安区物流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上两份材料需使用标准模板,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具体事项下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申报年上一年度报区统计局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年报表;

5.企业获得供应链示范企业、重点物流企业、A级物流企业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

7.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请时间

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29日

标签: 物流企业认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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