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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估,用成本法真的适合吗?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9-08-074508

关于成本法在专利评估中的弊端,大家基本都已经形成共识,主要就是形成一项专利权的研发投入不能真实表征专利价值,研发投入100万,可能专利能卖到1个亿,研发投入1个亿,也可能研发失败,没有任何技术成果。所以大家普遍都形成了一个共识,在专利评估过程中,成本法是不能用的,是不科学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从2004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三个文件,分别为《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2017年9月,又重新修订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取名为《无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在这一系列的文件中,都规定了无形资产评估中可以使用成本法,但是必须要进行重置计算,对无形资产做贬值处理。这里所说的无形资产,包括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资产。

关于成本法在专利评估中的弊端,大家基本都已经形成共识,主要就是形成一项专利权的研发投入不能真实表征专利价值,研发投入100万,可能专利能卖到1个亿,研发投入1个亿,也可能研发失败,没有任何技术成果。所以大家普遍都形成了一个共识,在专利评估过程中,成本法是不能用的,是不科学的。




但是今天说的是,成本法是可以用的,只不过要用在专利成本价值的计量,而不能用于资产价值的计量,之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所发布文件中的成本法,是把成本价值形态当做资产价值形态来用,把专利的成本投入当做专利未来的收益总和,这显然是用错了地方。

大家知道,我们买专利,买的是未来,买的是这项专利未来能够带给我们的使用价值,我们是为这项专利未来的法律控制力买的单,我们是为这项权利资产的未来使用价值付的费,所以所谓专利评估,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要知道代表专利未来使用价值的资产价值期值。那么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成本法,当然就不能用来计量专利未来的使用价值,因为专利权的形成成本根本就跟使用价值无关嘛。所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所发布文件中的成本法,是被用错了,在对专利未来使用价值的估值过程中,根本就不能使用成本法。举一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一张人民币百元大钞,大家购买它,是因为它有100元的使用价值,如果用成本法来评估,就等于这张人民币只值几分钱,显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是无法接受这样荒谬的结果,因为百元大钞的使用价值根本就是一张钞票的成本价值所无法计量的。

那么成本法还有意义吗,还有使用价值吗,答案是当然有,成本法可以用来计量专利权的形成成本,提供了专利的成本价值形态,为专利权的交易和流转提供参考,也暗示出专利技术成果的含金量,大凡专利成本价值高的专利,一般而言,技术复杂程度较高,开发难度大,相关产品的进入门槛高,即使专利权有闪失,或者保护范围不当,但专利背后的技术体系是非常强大的,一般竞争者是望尘莫及的。专利的成本价值、市场价值和资产价值现值一起,构成了专利的历史价值形态,所谓历史价值形态,都是在形成、实施和交易专利权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价值事实,都是在专利评估日之前历史上发生的真实存在。

当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所发布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各项文件中,并未涉及知识产权多元的价值形态,只涉及了专利的资产价值期值,所以,从资产评估角度出发,成本法就显得不合时宜。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知识产权评估的角度出发,成本法就可以用,形成专利权的成本价值形态,揭示专利权的重要历史信息,为专利权的流转、投资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在传统的资产评估中,专利权的形成成本与专利权未来的使用价值无关,所以不适于使用成本法来评估。在专利评估中,成本法可以使用,因为成本法可以用来计量专利权的形成成本,揭示专利权的重要历史信息,暗示专利产品背后的技术门槛。

标签: 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专利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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