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确保改革过渡期间我省科技奖励工作平稳有序,按照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确保改革过渡期间广东省科技奖励工作平稳有序,按照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评审组织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二、等级、数量及奖金标准
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单项奖金金额300万元,其中100万元奖励个人,20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原则上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上述三类奖种,每年特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3项,单项奖金金额100万元;一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单项奖金金额50万元;二等奖授奖总数不超过125项,单项奖金金额30万元。
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5项,单项奖金金额30万元。
省财政对我省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个人给予国家科学技术奖两倍奖金的奖励(国际科技合作奖获得者给予30万元奖励)。
省科学技术奖分五类,分别为技术发明奖、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
(一)技术发明奖。主要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二)突出贡献奖。主要授予在我省长期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科技创新强省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爱国敬业,品德高尚,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优秀;
2.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基础研究等)、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3.培养一批杰出人才,建成有影响力的科研团队;
4.得到国内外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并仍在科研或产业一线工作。
(三) 自然科学奖。主要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并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四) 科技进步奖。主要授予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个人、组织: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指标先进;
2.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市场应用价值显著;
3.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五) 科技合作奖。重点面向粤港澳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等,授予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且工作单位在省外(或境外)的个人或注册地在省外(或境外)的组织:
1.同我省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我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我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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