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 (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 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 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 模式。
认定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建 设运营的公共海外仓。
认定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 2 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 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有能力在境外国家(地区)建设运营仓储设施;
3、熟悉目的国(地区)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
4、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
5、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二)公共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运营 2 年以上;
2、能为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 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 销推广、金融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 3 项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 ERP(企 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 具备但不限于订 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以上;
5、服务外贸经营主体 50 家以上,广东企业占比不低于 60%。
申报要求
(一)每个申报企业申报的公共海外仓数量不超过 3 个,其 相关联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一式 6 份,按 A4 纸规格打印, 按申报材料要求顺序胶装成册(附目录),并加盖骑缝章,申报 材料电子版及视频资料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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