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在南山区注册且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依法纳税,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和内容
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工作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在南山区注册且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依法纳税,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
根据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年度资金预算总额,以及申报人上年度为我区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的贡献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60万元。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是在南山区登记注册且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申报时仍在该企业工作;
2.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在南山区依法纳税;
3.申报人所在企业(南山区上年度重点新引进企业除外)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4.金融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5.申报人未申请与享受同年度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补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6.申报人在申报时应担任以下职务之一: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总会计师、金融机构副职以上高管等其他同等级别高管。
(二)申报人所在企业需经各产业主管部门核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房地产行业:
1.南山区上年度重点新引进企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南山区上年度纳税百强企业、工业百强企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3.南山区总部企业和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南山区上年度服务业100强企业、批发20强企业、零售20强企业、住餐10强企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及具有独立核算和纳税资格的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6.符合《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中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金融控股(或集团)企业,及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的金融机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入选上年度南山区股权投资机构贡献10强名单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8.南山文产核心领域重点企业营收前30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9.南山区“四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两年度获国家省市科技奖或专利奖;(区科技创新局)
10.南山区“四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获国家省市级创新载体。(区科技创新局)
四、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或重点新引进企业(项目)中符合条件的人才,按“一企一策”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二)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本单位及全部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确保其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信息和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
如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有权将该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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