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度福田区高层次人才住房配租方案》精神,现就2019年度福田区高层次人才住房第二批定向配租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2019年度福田区高层次人才住房配租方案》精神,现就2019年度福田区高层次人才住房第二批定向配租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9年7月8日至7月19日
二、配租对象
(一)符合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及A类“孔雀计划”认定标准,但未经市区两级部门认定的辖区人才。
(二)因超过深圳市人才认定规定年龄5年内,或超出相关人才资格年限5年内等客观原因,不符合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及“孔雀计划”A类人才认定标准,且在福田区全职工作的高端人才。
(三)尚未在福田全职工作,但有明确意向来福田工作,且相关手续或筹备工作正在实质性推进,经区政府推荐的院士、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等重点人才和重大创新项目负责人。
(四)2019年12月31日前,福田区党政机关招录(选调)的紧缺专业公务员。
(五)其它在辖区企业经营管理、社会事业、文化体育,以及其它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端人才(主要指高层管理人员)。
(六)对福田区招商引智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区政府推荐的创投机构的高端人才,或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端人才(主要指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负责人)。
(七)辖区内未享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的海内外博士后,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全日制博士,以及全球著名大学前100名(以2018年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为准)高校毕业的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学历)获得者。申报时年龄在35周岁以内。
三、申请条件
(一)个人申请条件
1.符合配租对象其中之一,除“配租对象”的第(三)类人才,申请人须在福田辖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住房建设用地;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且未租住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
4.申请人未在本市享受过其他形式的人才住房政策。
注:新引进人才在领取首笔租房补贴一年内不得申请,以材料受理截止之日为时间截点。
(二)团队申请条件
1.团队所有成员应当满足个人申请条件。
2.证明人才(项目)团队真实存在,且有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人才团队认定材料,项目协议,项目公告,企业机构设置,项目验收报告等)。
四、保障周期
(一)3年为一个租赁周期,申请人原则上可租赁两个租赁期。第一个租赁期结束前2个月,需向区人才工作局提出续租申请。
(二)“配租对象”第(三)条所指的拟引进人才,其 办理有关手续期间的保障为过渡性保障,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终未能在福田工作的,应在满6个月前收回人才住房。落户在福田工作,且未申请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的,租赁期续接。
五、配租价格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六、配租标准
(一)团队保障
在福田区创立企业或平台性机构(含迁入)的,或带人才(项目)团队在福田区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以团队为单位进行人才住房保障,原则上每个团队保障不超过3套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
(二)个人保障
1.福田区企业(机构)引进的人才或在福田区创新创业的人才: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住房。
2.区党政机关紧缺专业公务员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为60平方米以内。
若因房源不足无法配租,申请人须等候新筹集的房源。具体配租面积以房源实际为准,申请人可以自愿认租低于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但视为其已按标准配租,不再给予货币补贴。
七、申请材料
(一)材料清单:
1、《福田区高层次人才住房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2018年度企业纳税证明(仅限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3、申请人劳动合同,社保清单(或个人完税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人学历证明(国内高校:《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海外高校: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需要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6、婚姻证明(未婚不需提供);
7、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结果单;
8、配租对象中的第(五)类申请人需提交任命文书;
9、其他材料(人才(团队)证明材料)。
(二)材料说明:
1、除申请表盖章处,其余所有申请材料亦需盖单位公章(可盖骑缝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本次定向配租申请。
2、材料5、6需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其它
(一)符合本方案的申请人,自受理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到区住建局办理入住手续。
(二)本方案中的高层次人才住房与我区产业人才住房配租原则上不冲突,用人单位可同时申请。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在职情况、专业技术资格、住房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区人才工作局,信息变更后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向区住建局申请退租。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需每年提交一次书面在职证明文件(含单位盖章的在职证明及社保清单)。
(五)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四方监管协议的协助监管方,应当积极配合区人才工作局、区住建局核查配租对象在本单位的工作动态。
(六)本方案由区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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