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开启2019年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项目,申报时间:2019年7月3日—7月23日
资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2、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3、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
(1)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2)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资助对象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资助;
四、对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5、2016年8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5、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光明新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或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
申报材料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4、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5、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研发项目资助相关证明凭证;
2、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3、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4、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申请第十二条第(一)款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6、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7、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8、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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