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律师事务所与百度的纠纷案引出一个普遍问题:机器人的创作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创作作品的只能是“人”,也就排除了动物、计算机和机器人等。因此,由计算机软件、机器人创作的作品,不能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机器人写的新闻稿、大数据软件生成的报告有没有著作权?昨天,一家律师事务所就为此和百度在互联网法院打起官司。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称,其是《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于今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报告。9月10日,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还删除了署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律师事务所认为,百度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百度赔偿1万元及相关的合理支出费用。
百度认为,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其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百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该案将择日宣判。
菲林律师事务所与百度的纠纷案引出一个普遍问题:机器人的创作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呢?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创作作品的只能是“人”,也就排除了动物、计算机和机器人等。因此,由计算机软件、机器人创作的作品,不能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刘铭指出,著作权强调的是人的能力,如果创作过程中,以人为主,“机器”只起到辅助作用,如输入、翻译等,此类作品最终体现的是人的智力成果,应视为作品。如果只是“一键操作”,由“机器”完成数据抓取、拼接等工作,人在此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微弱,那么就不能视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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