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的“六个核桃饼干”涉嫌侵权被“六个核桃”商标权人告上法庭,最终不得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万元。这是新《商标法》实施4年半以来,全国首例商标权人取得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例。
山东一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的“六个核桃饼干”涉嫌侵权被“六个核桃”商标权人告上法庭,最终不得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万元。这是新《商标法》实施4年半以来,全国首例商标权人取得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例。
2018年7月,“六个核桃”商标权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山东滕州聚泰食品有限公司告至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聚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饼干包装箱上使用“六个核桃”商标,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数额为商标许可使用费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8万元。
今年8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滕州市聚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万元”。
今年7月5日,办案人员进行了认真准备,并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法析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山东滕州聚泰食品有限公司最终承认侵权事实,并同意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随后,养元公司与聚泰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乙方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甲方进行赔偿。因甲方关于‘六个核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为4000元/批次,本案中乙方属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故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应按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2倍确定后再计算2倍,即4000×2×2=16000元。”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对界面新闻表示,《商标法》自修正以来,直到本案受理时,未出现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本案实质上“激活”了该法律条款。“意义不在于数额多少,而在于首次适用这一条文。因为原来的商标侵权赔偿主要是补偿性的,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之前的做法,在补偿的基础上,从观念上明确可以用惩罚性赔偿这一法律武器打击伪劣假冒,从而起到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据介绍,过去的《商标法》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采用所谓的“填平原则”。但是,由于企业财务账簿不完整、取证困难等原因,原告方往往无法有力证明自己因侵权遭受的损害,更无法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表示,在多数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对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情况举证,而是直接提出按照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的请求。据了解,我国法院是在50万元以下法定额度内确定一个赔偿额。也就是说,这里规定的法定赔偿并不具有惩罚性质,其实质是法院在无法查明实际损害赔偿额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而酌定的一个赔偿额,其数额的确定仍然是以“填平原则”为依据。由于法定赔偿方法通常没有充分的证据甚至没有证据支持,因而造成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甚至不足以弥补诉讼开支。
“商标侵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人有利可图,主要表现为违法成本低,侵权行为可以获得巨大非法利益导致。而商标权人普遍感觉通过维权所取得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维权费用,甚至达不到维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律师费。”刘加良进一步分析道,为了对恶意侵权的加重赔偿,体现民事赔偿的惩罚功能,新《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这给司法审判提供了更大的裁量空间。
谈及本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该案通过调解书确认当事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司法原则,也体现了司法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全国70多家直属公司
专属交易经纪人贴身服务
第三方资金代管保证安全
专家服务团队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