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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案恩怨纠纷十年 历史原因掺杂其中

来源:和讯网发布时间:2018-11-071155

对于具有历史争议色彩的品牌,全面、客观地梳理历史发展过程,应充分考虑争议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重拳打击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兼顾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促成形成多赢局面

对于具有历史争议色彩的品牌,全面、客观地梳理历史发展过程,应充分考虑争议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重拳打击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兼顾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促成形成多赢局面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而仅仅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另一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苏州稻香村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 的文字标识,侵犯了北京稻香村的商标专用权,判决苏州稻香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两地法院,不同判决,引发公众对南北稻香村的又一轮围观和舆论争议,像南北稻香村这样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品牌之争不在少数,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如何暂时搁置争议,寻求一条共同发展之路,有待进一步探索。

恩怨纠纷十年

苏州稻香村起源于1773年,距今已有243年,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而北京稻香村起源于1895年,金陵(今南京)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打出“稻香村南货店”的字号,售卖南味食品。

至新中国成立前,全国各地有众多不同商人开设了稻香村商号。但是这两家商标之争却出现了一个第三者,最终让双方爆发商标之争。1982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要参加当时商业部的评优,需要注册商标,于是厂领导决定申请饼干类“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

“由于当时两家公司都在忙着恢复生产、经营,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都没有注意到保定稻香村已经注册了‘稻香村’文字及商标,成为受商标法保护的“稻香村”糕点。1996年,北京稻香村在饺子元宵类(3007)申请了‘稻香村’文字商标。”就南北稻香村之争的由来,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版权部经理徐珊对《法人》记者如是说。

她进一步说,2004年4月,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又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共同成立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此时,最早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几经转让后归到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

在2005年之前,两家稻香村彼此的市场之间并无太多交叉,苏州稻香村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京稻香村则深耕北京,两家相安无事。2006年7月18日,苏稻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使其未能注册成功。

2010年起,北稻公司开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2015年注册成功。随后,北稻向苏稻提起诉讼,以拥有“北京稻香村”商标为由,要求苏稻不得使用手写体“稻香村”,如要使用则须加上“苏州”以示区别。2013年,国家商评委做出裁定,对苏稻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稻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使得“稻香村”商标争议轰动全国。

关于南北稻香村均可独立诉讼的基础,徐珊对记者解释道,两地稻香村公司均有自己独立的、已注册的商标权,均认为对方企业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因此都可以独立提起诉讼。虽然从形式上看来可能形成反诉,但双方在诉讼请求上有不同,一个仅针对“稻香村”的文字标识,一个还涉及了扇形图案。另外,在被告选择上也不同,苏稻针对北稻以及苏州申联超市起诉,但北稻的被告除了苏稻之外还有北京苏稻。因此,这属于两个独立的案件。

那么,现阶段,两地法院均有判决,到底该听谁的?超凡股份合伙人、资深商标代理人孙嘉美对《法人》记者表示,两地法院针对的案情不一样,均是基于各自案情做出的判决,并不直接冲突。

徐珊进一步对记者解释道,两案现在均为一审判决,要看双方是否上诉,如果未上诉则判决生效,那么导致的后果就是双方均不能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这一文字标识。在司法实践中,后续执行通常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苏州案件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北京的案件则由北京知产法院执行。也就是说,各执行各的判决。如果上诉,就要分别在做出判决的所在地上诉,要看二审法院如何认定。

历史原因掺杂其中

自2006年7月北稻阻击苏稻扇形“稻香村”商标注册起,双方的商标战正式开打。从线下一直打到线上,双方陷入胶着状态。

“国内像这样的因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知识产权纠纷不在少数。”孙嘉美对记者说,另外还有知名的张小泉、冠生园、解百纳、同德福等商标纠纷。

徐珊进一步对记者补充道,例如,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中国)饮料公司的“王老吉”之争;以及今年8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汕头露露诉承德露露(000848,股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还有伊川杜康与白水杜康酒之争,等等。

“在商标使用上,众多知名品牌存在历史遗留的问题。”孙嘉美对《法人》记者说,我国第一部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在此之前,有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1963年国务院制定的《商标管理条例》。但在当时,商标权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而受到批判,商标法的目的不是像现在一样保护商标权,而是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管。把“保护商标专用权”确认为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1982年商标法突破式的进步,象征着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商标法制开始回归法的本旨。

在商标法出台之前,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我国很多传统老字号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国家经济制度及市场环境的变迁,在经历过社会主义改造(公私合营)、计划经济时代、市场经济时代等阶段之后,使用老字号的市场主体不能确保一以贯之的延续性,很多老字号创始人的后代(传承人)与实际使用人往往也不是同一主体,因而发生纠纷。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多个主体均以相同商标命名,但却未必进行了商标注册,从而形成历史遗留问题。

徐珊同样认为,目前,中国法律仍未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力,对老字号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也尚处于基本空白状态。从古至今,林林总总的中国“老字号”,相伴中华民族崛起,如北京烤鸭、“六必居”酱菜、天津狗不理包子、长沙火宫殿的臭豆腐、仁怀的茅台(600519,股吧)酒;或许是日用百货中之一种,如瑞蚨祥布料、盛锡福帽子、张小泉剪刀……

在司法实践中,老字号、未注册驰名商标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范围,但中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老字号、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直接认定问题。当老字号遭遇恶意抢注时,司法机关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焦点模糊的后果,便是各地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综合考量 促进共赢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河北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刘勇对《法人》记者强调,一是不能脱离历史变迁,只看眼前。处理此类纠纷,应秉承尊重历史、承认历史的态度,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梳理历史发展过程。二是充分考虑争议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重拳打击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兼顾企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促成多赢局面的形成。

孙嘉美同样认为,我国商标法的原则是注册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针对稻香村等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商标纠纷,双方主体均具有历史积淀和知名度,从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角度讲,将其中之一驱逐出市场不符合法理与常理。法院在实践中通常秉承“历史+现状+公平”的原则综合解决,即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公平。

“老字号之所以面临如今这样的问题,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基于法律规范的有序竞争,品牌、商誉、管理技术等市场主体经营资源大都依赖于法律制度的确认和保护,但我国目前尚未对知名老字号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无专门的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徐珊也如是对记者说。

那么,如何在知产角度、法律角度,寻找共同发展的方式?

刘勇对《法人》记者建议道,商标协议共存制度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纠纷。商标权是基于自治原则拥有的财产权利,商标所有权人有权依其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应允许商标注册人与他人签订协议,同意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非该处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这样既可节约社会整体资源,也能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孙嘉美同样认为,针对此类情况可考虑标识稍加区分,在各自范围内进行使用。此外,针对商标共存问题,目前法院的主流观点已逐渐倾向为采纳,但须满足一定条件,毕竟,商标权的本质是私权。

徐珊也强调,从立法角度确立针对商品有区别、商标整体有一定差异的老字号商标可以通过企业双方共同协商等方式,达到互惠互利,促进老字号的发展。

刘勇举例说,在“宏济堂”老字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山东高院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纠纷,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在上世纪70年代,汝阳杜康、伊川杜康和白水杜康分别在洛阳和陕西渭南成立。汝阳杜康与伊川杜康合并成洛阳杜康后,一直就“ 杜康”这个商标该怎么使用与白水杜康缠斗不休。”徐珊表示。

“在预防或者是加强沟通角度,我认为:对老字号应作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充分挖掘‘老字号’潜在的无形资产,维护商标形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商标价值;企业健全商标管理部门;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危机管理机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防止商标侵权。”徐珊最后对《法人》记者强调。

标签: 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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