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独立创作完成一段与自驾和崇礼滑雪相关的视频,并发表于“新片场”,其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用于为沃尔沃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传播,且未署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
摄影师起诉一条公司索赔百万
原告刘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他起诉称,2018年1月,他个人独立创作完成一段与自驾和崇礼滑雪相关的视频,并于2018年1月28日以“摄影师刘先生”的名义将该视频发表在国内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他本人对该视频依法享有著作权。
此后刘先生发现,自2018年3月开始,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创作的涉案视频在一条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一条”及微博账号“一条”上进行传播,且未署名作者。
刘先生认为,一条公司的做法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条公司将涉案视频用于为沃尔沃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通过非法传播涉案视频实现违法所得,给他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提起诉讼,要求一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一条”和微博账号“一条”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开支38000元。
一条公司答辩称,涉案视频是上海令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在一条公司发布前,沃尔沃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就已发布相同内容的视频,一条公司不构成侵权;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认刘先生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该公司广告费根据影响力和效果收费,刘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广告投放不署名摄影师是行业惯例,一条公司是善意使用,不应赔礼道歉。综上,一条公司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视频截图)
综合考虑四要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视频记载了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其中有对该款汽车整体外观、内部仪表盘、变速箱、后备厢感应启动等进行展示的特写画面,还有利用无人机拍摄驾驶该车行进的画面及崇礼雪景和滑雪画面等。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
根据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条公司使用涉案视频获得了刘先生的授权,刘先生要求一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方面,法院认为,双方虽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实际损失或一条公司的违法所得,所以法院综合考虑了四个要素:
首先,涉案视频是刘先生使用专业设备拍摄并剪辑而成,视频将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的相关画面结合,通过特写等镜头较好地展示了汽车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
其次,根据一条公司的相关宣传,其为专门的广告宣传媒体,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迅速、收益巨大,一条公司将涉案视频作为该品牌新款汽车的广告,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传播,直接获取商业利益;
第三,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依照其认可的2018年广告刊例报价,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每条10万元,微信传播报价为每条10万元至15万元,广告收费金额较高;
最后一点,一条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分别在微博和微信发布涉案视频,至刘先生公证取证时,阅读量累计40万以上,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致使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18年9月,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
综合以上因素,海淀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判赔,故依法酌情判定经济损失为50万元。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原告表示不上诉,被告表示需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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