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若该商标的使用时间不长,但与其配套使用的其他在先商标已具备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则在先商标的影响力可辐射至持续配套使用的在后商标。
原告安德阿镆公司1996年成立于美国,2005年开始在中国先后注册了核定于服装、运动用品等商品上的“ ”“UNDER ARMOUR”“ ”“安德玛”商标。
2011年4月起,原告先后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开设大量门店,门店及商品上使用了“ ”“UNDER ARMOUR”“ ”商标。还通过中国官网、天猫旗舰店(2014年3月开业)及京东旗舰店销售商品,商品名称中同时使用了“UNDER ARMOUR”和“安德玛”。原告通过品牌代言人、运动杂志、赞助协议等方式在中国进行品牌推广,代言人菲尔普斯、史蒂芬·库里曾于2011年和2015年在中国进行品牌宣传。该品牌曾获评2015年春季最佳设计大奖、2015年度最高性价比品牌。
被告成立于2011年8月,经营范围包括体育用品、服装服饰等,原企业名称为“南安足贸鞋业(上海)有限公司”,2015年3月26日变更为“安德玛体育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本案审理中于2018年1月24日变更为现名称。
原告认为,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安德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300万元。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UNDER ARMOUR”“公式”及“公式”商标在被告登记“安德玛”字号前早已在我国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由于原告将“安德玛”与“UNDER ARMOUR”商标在网店同时使用,且越来越多的媒体使用“安德玛”指代原告,对相关公众而言,上述两个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后者的影响力随之辐射于“安德玛”商标上,故可认定“安德玛”商标亦已具备较大的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晓上述事实,但仍将字号变更为“安德玛”且未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攀附“安德玛”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告已变更企业名称,且未使用“安德玛”字号进行实际经营,故其仅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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