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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紫棋诉江苏卫视侵权,索赔1348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时间:2018-11-151409

近年来,因综艺节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而以侵犯表演者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却并不多见,由此,该案引发了广泛关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表演者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做了相应规定,同时在2012年缔结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之中,对表演者权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不过,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利主体如何界定、表演者权权属如何划分等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时仍面临诸多分歧。

近日,因认为灿星公司、江苏电视总台、乐视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艺人邓紫棋及其所属蜂鸟音乐公司将上述三家单位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索赔1348万元。目前,朝阳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近年来,因综艺节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而以侵犯表演者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却并不多见,由此,该案引发了广泛关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表演者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做了相应规定,同时在2012年缔结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之中,对表演者权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为表演者规定了广泛的权利。不过,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权利主体如何界定、表演者权权属如何划分等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时仍面临诸多分歧。

热播节目引发纠纷

引起此次纠纷的是一档名为《盖世英雄》的原创电子音乐综艺节目。该节目由江苏电视总台的卫星频道江苏卫视联合灿星公司制作推出,于2016年6月在江苏卫视首播,共计11期。该节目邀请了王力宏等担任战队队长,带领吉克隽逸、邓紫棋等明星队员,将经典歌曲进行电音改编,用新的形式在舞台上呈现。


邓紫棋及蜂鸟音乐公司共同起诉称,2016年5月,灿星公司邀请蜂鸟音乐公司旗下艺人邓紫棋参加电视节目《盖世英雄》的录制。蜂鸟音乐公司、江苏卫视及灿星公司三方就合作录制节目进行了多次协商,约定邓紫棋的《盖世英雄》节目出场保底费用为2500万元。在协商期间,邓紫棋及蜂鸟音乐公司多次声明表示,在不签订合同以及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邓紫棋不能参加《盖世英雄》节目的录制。而后,灿星公司以《盖世英雄》节目录制档期紧张为由,要求邓紫棋先行录制节目,但直到邓紫棋参与《盖世英雄》节目录制到第三期,灿星公司仍未与蜂鸟公司就邓紫棋参加节目录制相关事宜签订合同,并且也未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相应报酬。

2016年6月19日,江苏卫视播出了《盖世英雄》节目,其中含有邓紫棋的相关影像及表演,不仅如此,该节目还在乐视公司运营的乐视视频中播放。邓紫棋及蜂鸟音乐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公开播出邓紫棋在《盖世英雄》节目现场的表演,同时,未支付任何报酬,损害了邓紫棋及蜂鸟音乐公司所享有的表演者权。据此,10月10日,邓紫棋及蜂鸟音乐公司将上述三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邓紫棋及蜂鸟音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48.4万元。

针对此案,本报拨打了灿星公司的官网电话,截至发稿未有人接听。


表演者权有待明晰

近年来,各类综艺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据统计,仅2017上半年,就有157个综艺节目在中国电视屏幕上播出,覆盖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34个电视频道,其中音乐类综艺节目表现抢眼。不过,音乐类综艺节目火热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著作权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而该案却是为数不多的以侵犯表演者权为由提起的诉讼。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认为,表演者权出现频率不高的原因在于演艺行业中表演者的权益更多是依赖于表演者与经纪公司、制片方等之间的合同进行约定。因此,一旦出现纠纷,首先是通过合同纠纷加以解决,即使以侵犯表演者权为由起诉,考虑到表演者的出场费、演出费、片酬等带有一定的商业秘密性质,并不会公开披露更多信息。根据以往类似纠纷来看,大多案件以调解结案或是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而撤诉。

何隽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中,进一步加大了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同时对表演者主体、表演者享有的权利、权利保护期限等进行了进一步释明,比如,“表演者”系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进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表演的其他人员。但是,目前该条约还未生效。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表演者权利主体如何界定、表演者权表演的客体范畴等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释明,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比如,在表演者主体范围认定上,一种观点认为,享有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应为“自然人”,即使个人通过合同关系等存有其他法律关系,表演者的身份认定依然应为个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概念中,人除了指代自然人以外,也包含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因此,享有表演者权利的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法人主体、非法人组织亦可以享有表演者权利,而如何划分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表演者权权利边界,目前还没有明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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