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瑞力网,登录 | 注册
最新加入商品

去购物车0件商品   共计¥0

首页 > 新闻资讯

法院首发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8-11-151108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了解到,该院日前做出诉中禁令,裁定两涉案房地产项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均不得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这也是全国首例在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中做出的诉中禁令。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了解到,该院日前做出诉中禁令,裁定两涉案房地产项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均不得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这也是全国首例在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中做出的诉中禁令。

据了解,2018年8月20日,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拓公司”)起诉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其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两个房地产项目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同日,原告公司向朝阳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停止在被告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上使用“金茂中心”“金茂外滩”等名义进行命名和销售,并停止在第三方网站上及以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使用与“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

金茂公司认为,其为“金茂 JIN MAO”商标和“金茂”商标(以下简称两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展拓公司为两涉案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人。多年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一直自行使用并授权他人在相关房地产建设、开发等服务领域中持续使用权利商标,且“金茂”商标于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中心”等名义进行销售,并通过注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以及第三方网站,单独、突出使用“金茂中心”“金茂”“金茂中心JINMAO CENTER”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两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朝阳法院经审查认为,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属于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涉案行为保全申请。在案证据也显示,被告未经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许可,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外滩”“金茂·外滩”“银滩金茂广场”“温商·金茂外滩”等进行销售,并在公交站广告牌、营销中心指示牌等使用“金茂外滩”“温商·金茂外滩”等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介绍和宣传,具有侵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同时,涉案房地产项目属于标的额较大的商品,且该房地产项目正处于推广及实际销售中。考虑到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与被告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极为接近,结合在案证据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极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因混淆而购买涉案房地产商品,进而较为严重地挤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害两公司的商业信誉及涉案两商标的品牌价值,对两公司的合法权益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责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对被告造成的损害在于其无法通过被控侵权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其变更项目名称并且停止以“金茂”字样名称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宣传,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损害的平衡性。

据了解,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担保金额为320万元责任保险保函。在执行诉中禁令的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因停止被控侵权行为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法院将责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追加相应担保,如其拒绝追加,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记者 黄洁 通讯员 黄硕)

标签: 商标侵权

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瑞力网”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侵权必究!

关于瑞力  |  新闻资讯  |  广告合作  |  帮助中心  |  招兵买马

2017-2020   深圳瑞力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04958号-1

400-9999-42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