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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标遭侵权,大润发起诉“大润发”

来源:浙江新闻发布时间:2018-11-131254

说起“大润发”,嘉兴的市民肯定都知道,因为商品种类繁多、价格相对便宜,广受市民欢迎。但是近年来,市场上的“大润发”超市越来越多,到底是真是假,还真让不少人分不清楚。近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大润发”状告“大润发时代”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说起“大润发”,嘉兴的市民肯定都知道,因为商品种类繁多、价格相对便宜,广受市民欢迎。

但是近年来,市场上的“大润发”超市越来越多,到底是真是假,还真让不少人分不清楚。

近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大润发”状告“大润发时代”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案件的原告方是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大润发”是由台湾润泰集团投资创办的会员制大型连锁综合超市。

原告主张,其依法享有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被用做零售企业字号、 标识,使用“大润发”商标字号的零售企业业绩连续多年在国内名列前茅。

2017年,被告人谢某与他人合资在平湖市独山港镇开办了一家“大润发时代”超市。根据原告康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谢某在超市招牌上使用了“大润发时代”标识,超市内部装潢、立柱、购物小票、购物袋等处使用“大润发时代”、“大润发玛特”标识。

因此,原告认为,“大润发”是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及非常高的知名度。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关系,误导消费者并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以及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谢某辩称,“大润发时代”超市已经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为何要使用“大润发时代”作为超市名字?“因为我加盟了北京大润发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还付了1万元的加盟费,拿到了他们的授权书,我才用了大润发时代这个名字。”谢某说,自己经营的这间超市原本是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的,但后来合伙人突然离开,只剩自己独自经营。谢某共投资了80多万元,经营面积700多平方米,但因为种种原因,每天的营业额最高也只有7000多元。

对于被告谢某的辩称,原告认为,首先北京大润发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身涉嫌侵权,基础性权利缺失;其次该公司与被告的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可以在商标、字号中使用“大润发”等字样。

在庭审现场,双方围绕“是否侵犯原告权益”展开辩论。目前,本案正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标签: 商标侵权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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