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剧《芈月传》自首播至今已过去近3年,但其背后的纠纷仍未停止。在双方互诉名誉权纠纷、署名权纠纷后,《芈月传》剧本版权方起诉蒋胜男在《芈月传》小说创作中存在抄袭行为。一审版权方被判败诉,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天(10月31日)下午,本案二审开庭审理。
热剧《芈月传》自首播至今已过去近3年,但其背后的纠纷仍未停止。在双方互诉名誉权纠纷、署名权纠纷后,《芈月传》剧本版权方起诉蒋胜男在《芈月传》小说创作中存在抄袭行为。一审版权方被判败诉,故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天(10月31日)下午,本案二审开庭审理。
2009年,蒋胜男在网络上发表了7000字小说《大秦太后》。这一题材被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花儿影视)捕捉到后,便联系到作者蒋胜男,双方于2012年签订了剧本创作合同,委托蒋胜男对小说进行改编,形成《芈月传》剧本并由花儿影视摄制成为电视剧。
电视剧《芈月传》一经播出便迅速走红,蒋胜男也将长达180万字的同名小说交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
但花儿影视认为,蒋胜男出版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7000字的原著《大秦太后》,反而在部分章节内容上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相应内容完全一致。而电视剧本的创作是包含了集体智慧的共同成果,蒋胜男擅自将剧本改编为小说并出版、销售,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花儿影视的著作权。
因此,花儿影视将蒋胜男、出版方浙江文艺出版社、销售方中关村图书大厦,要求三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并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费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蒋胜男系《芈月传》小说的作者、花儿影视公司系《芈月传》剧本的著作权人。蒋胜男接受花儿影视的委托创作剧本,在创作过程中引入某些公司的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剧本创作行为,不能因此认定小说改编或抄袭了剧本的内容,故一审判决驳回了花儿影视的全部诉讼请求。
花儿影视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今天下午,本案二审在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花儿影视上诉仍主张蒋胜男及小说出版方、销售方侵权,并要求三方赔偿损失2000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花儿影视认为,双方签订剧本创作合同时,曾明确约定“乙方(蒋胜男)在未经甲方(花儿影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传播剧本内容”,但一审法院并未对此进行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蒋胜男根据剧本创作小说的权利并没有被保留。
同时,花儿影视指出,在剧本完成前,蒋胜男独立创作的内容仅有网络上发布的7000字。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蒋胜男出版的《芈月传》180万字小说完成于剧本之前,且由于小说与剧本有过半的内容完全一致,因此蒋胜男的行为属于侵权。
“如果按对方所说,他们为什么不去聘请专业编剧,而是要用100多万买一个作文的开头呢?”蒋胜男的代理人反问道。
蒋胜男的代理人指出,早在《芈月传》开播时,在海报、片花、微博文字等宣传中,均注明“本剧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因此,花儿影视早已承认蒋胜男创作小说的存在。而不论剧本还是小说,作者都是蒋胜男,不管是小说抄袭剧本,还是剧本抄袭小说,说法都不成立。
但花儿影视表示,公司之所以曾经认可改编行为,是因蒋胜男谎称长篇小说早已投入创作,但公司在剧本投拍前,从未见到过长篇小说的底稿。因此案件的关键在于,涉案的180万字小说和剧本的创作到底何者在先。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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