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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声音商标案宣判 支持QQ提示音注册商标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8-10-261141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并对QQ提示音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并对QQ提示音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这是我国商标法领域经司法判决的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声音商标进入我国立法的时间并不算长,在2013年《商标法》进行修改时,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公众熟悉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开始曲,电脑“Windows”开机、关机音效等都属于声音商标的范畴。然而,涉及声音的显著性审查还在不断探索中。

QQ提示音两次申请商标

早在1999年2月QQ诞生,就开始使用“嘀嘀嘀嘀嘀嘀”作为新消息的提示音。伴随中国互联网发展,QQ这一串明快、连续的提示音获得数亿用户喜爱,“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也变得极易被公众感知和记忆。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作出商标驳回通知。

随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包括多个版本的QQ有新消息传来时提示音的证据,以及第三方研究报告中包含QQ最早运行的版本和时间、QQ软件作为“用户最常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之一等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申请。

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QQ提示音长期大量使用,且涉及领域广泛,并提交了申请商标的音频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申请商标的光谱表、频谱表、波形图,用以证明申请商标并非“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的简单重复,以及国家图书馆检索的152篇文献用以证明QQ提示音已经长期大量使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判断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除了遵循对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外,还应考虑制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同时,还应结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QQ提供的消息传送这种最基本、最常用服务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使得申请商标的声音在使用之初即对相关公众的听觉产生强烈的冲击力,从而使得其极易被相关公众所感知、记忆。

法院认为,QQ提示音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申请声音商标作为QQ默认的新消息传来时的提示音已经与QQ之间形成了可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其识别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法院综合认定,“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法院认定QQ提示音具备显著性

作为国内首例声音商标案件,QQ提示音的商标申请被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QQ提示音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目前,QQ已经走过18个年头并且仍在更新迭代中创新出很多增值服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QQ先后增加了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子邮件、在线贺卡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超级群聊天等服务项目。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QQ提示音的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并对QQ提示音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首个声音商标案有指导意义

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黄义彪律师认为,作为首例声音商标的司法判例,腾讯“嘀嘀嘀嘀嘀嘀”商标具有声音商标实质要件的全部典型性,该声音经过长期和广泛的使用,为我国公众所熟悉的声音,且简明易辨。

黄义彪律师提到,北京两级法院在腾讯声音商标案中确立的上述原则,符合商标法的本意和国际通行规则,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规的不足,对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腾讯声音商标案之后,法院已经受理了多件声音商标的诉讼。黄义彪律师相信首例声音商标判决的生效,对日后声音商标案件审理乃至对有关非传统商标规范的完善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标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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