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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桂林两家律所因同名商标起纠纷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发布时间:2018-10-26738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不侵害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通讯员陈颖颖) 律师事务所向来是走在法律前沿的,不仅精通法律,在规范运行和遵纪守法上一般很少遇到问题。但是最近桂林的“维度”法律事务所和上海的“维度”律师事务所为了一个商标“掐起架来”。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不侵害唐某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4年6月,案外人桂林市万维法律事务所登记成立,2014年11月,该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维度”商标注册证,2015年7月,该所变更名称为桂林市维度法律事务所。唐某从该所成立起,一直担任其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唐某受让获得“维度”商标。
 
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自2007年3月开始执业以来,一直对律所名称进行全称使用。
 
唐某认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是商标性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商标使用费5万元。
 
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则辩称,其是根据司法局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全称进行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且唐某商标存在3年未使用的情况。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系“维度”商标受让人,不论该商标是否使用,在有效期内,唐某就该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的使用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意图,客观上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系非商标性使用,故不会侵犯唐某“维度”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驳回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唐某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法第48条规定,要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害商标权行为,被控侵权行为应当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本案中,唐某主张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全称使用“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名称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前提应当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鉴于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未突出使用“维度”字样,无法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此外,现有证据表明唐某对“维度”的使用仅仅体现在其登记注册的“桂林市维度法律事务所”,亦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未在市场中产生知名度,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的被控使用行为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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