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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大战京东:五个“双十一”商标被无效!

来源:知产库、知客发布时间:2018-08-181444

知识产权作为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一定要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做好知识产权长期规划,唯有抢占先机,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近日,阿里巴巴针对京东名下五个“双十一”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五个“双十一”系列商标在电商及其他服务项目被无效宣告。早在2014年关于“双十一”的口水战,延续至今。


阿里巴巴于2017年7月26日对于京东申请的“双十一”商标提出宣告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之一


引证商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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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属于电商

双十一最早于2009年由当时的淘宝商城发起,2011年,阿里巴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双十一商标注册申请并于次年获得通过,但并未以此限制其他零售商加入,对所有参与者持欢迎态度。

当时阿里巴巴的CEO陆兆禧针表示,第一次发起双十一活动的时候,没人想没人做更没人争,现在做起来了,为了防止被恶意滥用,所以申请商标是自然也是必需的事情。但双十一从来就不属于阿里巴巴,就像中国电商从来就不属于阿里巴巴的一样,双十一永远都是一个开放的节日。


阿里巴巴公司表示:

“双十一”是申请人旗下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


京东表示:

“双十一”并非阿里巴巴独创,单纯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但是京东申请的商标名称是独创,也是京东的代名词。所以京东申请的商标与阿里已有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双方商标注册的服务不同,共存不致混淆。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委裁定: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绘制账单、账目报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


商标的重要性

阿里巴巴和京东的“双十一”商标之争,使得人们对新时期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再次获得了重视,再次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

天猫在入驻规则招商标准里有明确注明

天猫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品牌开店申请(部分类目的进口商品除外);

天猫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因为此类商标无法命名店铺名称以及店铺域名。

知识产权作为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日渐突出。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一定要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做好知识产权长期规划,唯有抢占先机,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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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标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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